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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4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十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罰則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0-1 條(第 80-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0-2 條(第 80-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3 條(第 8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