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十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