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1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十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