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55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為確保農業生產資源之永續利用,並紓解國內農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主管機關應對農業用地做為休耕、造林等綠色生態行為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