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內容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54 條(第 54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55 條(第 55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56 條(第 56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57 條(第 57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59 條(第 5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