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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內容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0 條(第 70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1 條(第 71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2 條(第 72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3 條(第 73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4 條(第 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