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70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