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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 71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 71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內容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罰則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第 69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0 條(第 70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2 條(第 72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3 條(第 73 條)
  • 農業發展條例-第 74 條(第 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