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 3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