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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第 36 條

農藥管理法|第 36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8-05-23

內容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或廣告。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農藥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農藥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