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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2 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2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內容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相關法律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