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16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品種權申請案,以齊備申請書、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品種權申請案,其應備書件不全、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在限期內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