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64-2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漁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漁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