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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

📝 內容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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