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