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7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輸入自用原料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核准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或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