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2-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09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許可證字號。 二、動物用藥品名稱。 三、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五、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 六、動物用藥品劑型及包裝。 七、有效成分及含量。 八、效能(適應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