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 條 能源

    住宅場所內小型用電器具、洗衣機或乾衣機之負載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小型用電器具: (一)廚房、餐廳或類似區域由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二十安培分路供電者...

    經濟部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5 條 能源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經濟部
  •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

    (刪除)

    核能安全委員會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55 條 原子能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

    核能安全委員會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4 條 鐵路

    電化鐵路變電站應考慮路線坡度、彎度及供電區間大小等因素設置,其間距以四十公里為原則。

    交通部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 公路

    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三、出...

    交通部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5 條 公路

    危險標誌「警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交通部
  • 船舶檢查規則|船舶檢查規則-第 46 條 航政

    所有之主輔機及錨機,應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檢查。

    交通部
  • 客船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第 54 條 航政

    乘客艙室之地面甲板,不得設於活動梁上,並應有適當之強度;甲板為木板時,應予固著加捻縫;為鋼板時,應以木板或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甲板覆物嚴密覆...

    交通部
  •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55 條 航政

    客船水主管之內徑不得低於依附件六公式計算所得之值。

    交通部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54 條 航政

    裝載具有毒性、腐蝕和窒息危險性之散裝固體貨物,應注意人身防護以及在裝卸載前後採取必要之特別預防措施。 進入船上封閉處所前,應採取安全防護程序。 載運易...

    交通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46-1 條 航政

    救生筏裝具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九。

    交通部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54 條 航政

    危險品甲板上裝載,應以左列情況為限: 一、需能經常監視。 二、易於接近察看。 三、不受天氣及海水之影響。 四、確有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高度毒性氣體...

    交通部
  • 船員服務規則|船員服務規則-第 51 條 航政

    電信人員秉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聯絡事宜。 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任之。

    交通部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53 條 航政

    起居艙與服務空間以內之所有艙壁,依附表三及附表四未規定為 A 級隔艙者,則至少應為B級或C 級隔艙。 走廊艙壁如未規定為A級隔艙者,應為B級隔艙,並自一甲板...

    交通部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4 條 航政

    所有化學液船之貨艙櫃區域,除應備有符合前條規定之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外,應具備左列滅火設備: 一、應具備有供所載運化學品用之適當輕便滅火器,並應保持於...

    交通部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4 條 航政

    在管路系統中所採用材料之選擇與試驗,應考慮其最低設計溫度並符合第二章第八節之規定。但端部開口之通氣管,如在洩壓閥設定壓力下液貨溫度在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以...

    交通部
  •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54 條 航政

    (刪除)

    交通部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52 條 港務

    錨泊區之船舶,遇天候不良或有安全顧慮時,不得修理與船舶機動有關之機械,以保持船舶安全。

    交通部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53-1 條 航空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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