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鐵路法|鐵路法-第 56-1 條 鐵路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

    交通部
  • 公路法|公路法-第 56-1 條 公路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

    交通部
  • 電信法|電信法-第 59 條 通訊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罰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航業法|航業法-第 60 條 航政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交通部
  • 船舶法|船舶法-第 54 條 航政

    (刪除)

    交通部
  • 商港法|商港法-第 62 條 港務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

    交通部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 47-2 條 航空

    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訂定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

    交通部
  • 發展觀光條例|發展觀光條例-第 59 條 觀光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交通部
  • 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 捷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交通部
  • 醫療法|醫療法-第 61 條 醫事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衛生福利部
  • 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 61-2 條 疾病管制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衛生福利部
  •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3 條 社會保險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

    衛生福利部
  • 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第 57 條 綜合規劃

    為協助農民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予獎勵或補助。

    農業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62 條 農業

    本法修正施行前未審定之品種權申請案,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品種權仍存續者,其品種權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農業部
  • 漁業法|漁業法-第 55 條 漁業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

    農業部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8 條 動植物防檢疫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農業部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6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農業部
  • 農會法|農會法-第 46 條 農民輔導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農業部
  • 漁會法|漁會法-第 46 條 漁業

    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散或廢止其登記。 漁會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即重行組織。

    農業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 條 大氣環境

    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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