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55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 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