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6-3 條 職業安全衛生

    (刪除)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363 條 法律事務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 檢察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25 條 商業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4 條 國土管理

    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除本編第三百零九條之空...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21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80 條 能源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規定選定。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319 條 航政

    貨物裝卸設備之各部分,應依左列規定標誌之: 一、每一吊桿或起重機根部應以白色或其他適當顏色明顯標示各該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SWL,使用安全工...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3 條 航空

    從事飛航訓練之航空器,應具備完整之雙操控系統。但從事儀器飛航訓練使用之單發動機、裝置單一橫跨式操縱盤系統、雙升降舵及副翼操控系統之航空器,符合下列規定...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6-4 條 職業安全衛生

    (刪除)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364 條 法律事務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 檢察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26 條 商業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5 條 國土管理

    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22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81 條 能源

    非金屬被覆電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暴露裝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 (二)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加以防護。...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320 條 航政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請檢查時,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4 條 航空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 一、日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6-5 條 職業安全衛生

    (刪除)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365 條 法律事務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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