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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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1 條 能源

    X光設備電源導線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診斷設備: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瞬間額定百分之五十,...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599 條 法律事務

    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2 條 能源

    X光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之控制電路及運轉電路,若使用二十安培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採用一‧○平方毫米或一‧二五平方毫米之用電器具引接線及可撓軟線。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0 條 法律事務

    寄託物之返還,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3 條 能源

    X光設備用之電容器應裝設於絕緣材質或被接地之金屬封閉箱體內。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1 條 法律事務

    寄託約定報酬者,應於寄託關係終止時給付之;分期定報酬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4 條 能源

    連接至X光管及影像增強器之被接地遮蔽電纜,得與X光設備控制及電源導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或使用同一電纜,不需隔離。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1-1 條 法律事務

    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扣押時,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5 條 能源

    X光設備之防護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組件: (一)X光管等所有高壓組件,應裝設於被接地封閉箱體內,且採用空氣、油、氣體或其他適合之絕緣介質,使...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1-2 條 法律事務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6 條 能源

    於醫療照護場所裝設隔離電源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電路: (一)每一隔離電路應由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使該電路每一條導線有一開關極,以同時切斷該電路...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2 條 法律事務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7 條 能源

    醫療照護場所隔離電源系統之線路隔離監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監視器: (一)除一般控制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外,每一隔離電源系統應裝設連續運轉之線路隔離...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3 條 法律事務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8 條 能源

    於供商議、宗教活動、娛樂、餐飲、遊戲、交通等用途,聚集一百人以上之全部或部分建築物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符合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3-1 條 法律事務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49 條 能源

    聚集場所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非金屬管槽、MI 電纜或...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4 條 法律事務

    (刪除)

    法務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50 條 能源

    聚集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並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保護。

    經濟部
  • 民法|民法-第 605 條 法律事務

    (刪除)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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