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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603-1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603-1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十四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

📝 內容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管物。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物返還於寄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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