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民法|民法-第 957 條 法律事務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8 條 法律事務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9 條 法律事務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0 條 法律事務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1 條 法律事務

    依第九百四十二條所定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權利。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2 條 法律事務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3 條 法律事務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3-1 條 法律事務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4 條 法律事務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5 條 法律事務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6 條 法律事務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7 條 法律事務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8 條 法律事務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69 條 法律事務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70 條 法律事務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71 條 法律事務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72 條 法律事務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73 條 法律事務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74 條 法律事務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75 條 法律事務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法務部
‹ 1 1724 1726 1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