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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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民法|民法-第 938 條 法律事務

    (刪除)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39 條 法律事務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0 條 法律事務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1 條 法律事務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2 條 法律事務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3 條 法律事務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4 條 法律事務

    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 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5 條 法律事務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其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6 條 法律事務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7 條 法律事務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8 條 法律事務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49 條 法律事務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0 條 法律事務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1 條 法律事務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1-1 條 法律事務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2 條 法律事務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3 條 法律事務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4 條 法律事務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5 條 法律事務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956 條 法律事務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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