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63-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十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