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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1100901

法規重點提醒
禁止輸入
靈長目動物(猩猩、黑猩猩、大猩猩、長臂猿、懶猴、狐猴等)均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核准,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或展示。 本類動物絕大多數列入CITES(華盛頓公約)附錄I,禁止一切商業貿易;僅學術研究機構經事前申請並取得書面許可,方得辦理進口。一般進口商無法取得輸入許可。
主管機關
農業部野生動植物保育組
法律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40條
罰則
違反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即沒入。

其他靈長目之哺乳類動物

臺灣獼猴(0106.1100108)以外的靈長目,如猩猩、長臂猿、狐猴、狒狒等。多為保育類,進口需CITES許可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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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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