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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重點提醒
禁止輸入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鯨目(鯨、海豚、鼠海豚)及海牛目(海牛、儒艮)之海洋哺乳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或展示。 本稅則輸入規定欄位空白,並非「免規定」,而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單獨管制,不走一般貿易署/防檢署 B01 審核流程。
罰則
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即沒入。
例外
僅供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向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主管機關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電話:07-3382057 線上申辦:https://www.oca.gov.tw/
法規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

鯨、海豚及鼠海豚(鯨目之哺乳類動物);海牛及儒艮(海牛目之哺乳類動物)

鯨目:包括鯨魚、海豚等海洋哺乳動物;海牛目:草食性海洋哺乳動物;儒艮:俗稱美人魚的海洋哺乳動物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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