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1930006
法規重點提醒
- 輸入限制
- 此稅則(其他水產活動物)涵蓋魚、蝦蟹、貝類、珊瑚等活體水生動物,輸入規定欄空白並非代表自由進口,仍受以下多道法規管制: 1.
- 動物檢疫
- 活魚、活甲殼類、活軟體動物等需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署)申報輸入檢疫,憑核發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方可報關。 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2.
- 漁業署同意函
- 商業養殖或首次輸入之水產動物物種,需向農業部漁業署申請進口同意函。 3.
- CITES保育類物種
- 珊瑚(石珊瑚所有種)、海馬(Hippocampus spp.)、砗磲(Tridacna spp.)等列入CITES附錄二,須附出口國CITES出口許可證,且屬台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者,需另取得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同意文件。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 主管機關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檢疫)、農業部漁業署(養殖/商業進口)、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保育類物種)
- 建議
- 進口前請先確認物種學名,洽詢防檢署(0800-761-590)確認是否屬應施檢疫品項。
其他水產活動物
鯨豚(01061210007)及鰭腳類(01061220005)以外之水生動物,如魚、蝦蟹、貝類、珊瑚等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
華盛頓公約(CITES)別表第2 第35之2 / 種之保存法
部分
若屬瀕危野生動物(CITES 附錄物種)及其活體,出口需取得輸出承認。 (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狂犬病預防法 / 鳥獸保護管理法
部分
犬、貓出口受狂犬病預防法之動物檢疫;野生鳥獸(含野鳥)受鳥獸保護管理法限制。依物種別分流,瀕危物種另受 CITES。 (農林水產省 動物檢疫所 / 環境省)
-
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動物檢疫)
活體動物(偶蹄類牛豬羊、馬科、家禽含雞鴨鵝鵪鶉、兔、蜜蜂等)出口須經動物檢疫所檢查並取得輸出檢疫證明(依進口國家畜衛生條件)。 (農林水產省 動物檢疫所)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