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1220005
法規重點提醒
- 禁止輸入
-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鰭腳亞目(海豹、海獅、海象)之海洋哺乳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或展示。 本稅則輸入規定欄位空白,並非「免規定」,而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單獨管制,不走一般貿易署/防檢署 B01 審核流程。
- 罰則
- 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即沒入。
- 例外
- 僅供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向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 主管機關
-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電話:07-3382057 線上申辦:https://www.oca.gov.tw/
- 注意
- 台灣自2013年起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全面禁止海豹等海洋哺乳動物商業進口的國家,即使在國外合法購得之製品亦不得攜回。
- 法規依據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
海豹、海獅及海象(鰭腳亞目之哺乳類動物)
鰭腳亞目:有鰭狀肢的海洋哺乳動物,包括海豹、海獅、海象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
華盛頓公約(CITES)別表第2 第35之2 / 種之保存法
部分
若屬瀕危野生動物(CITES 附錄物種)及其活體,出口需取得輸出承認。 (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狂犬病預防法 / 鳥獸保護管理法
部分
犬、貓出口受狂犬病預防法之動物檢疫;野生鳥獸(含野鳥)受鳥獸保護管理法限制。依物種別分流,瀕危物種另受 CITES。 (農林水產省 動物檢疫所 / 環境省)
-
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動物檢疫)
活體動物(偶蹄類牛豬羊、馬科、家禽含雞鴨鵝鵪鶉、兔、蜜蜂等)出口須經動物檢疫所檢查並取得輸出檢疫證明(依進口國家畜衛生條件)。 (農林水產省 動物檢疫所)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