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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1220005

法規重點提醒
禁止輸入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鰭腳亞目(海豹、海獅、海象)之海洋哺乳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或展示。 本稅則輸入規定欄位空白,並非「免規定」,而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單獨管制,不走一般貿易署/防檢署 B01 審核流程。
罰則
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即沒入。
例外
僅供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向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主管機關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電話:07-3382057 線上申辦:https://www.oca.gov.tw/
注意
台灣自2013年起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全面禁止海豹等海洋哺乳動物商業進口的國家,即使在國外合法購得之製品亦不得攜回。
法規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施行)

海豹、海獅及海象(鰭腳亞目之哺乳類動物)

鰭腳亞目:有鰭狀肢的海洋哺乳動物,包括海豹、海獅、海象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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