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49040003
椰殼(整粒、片、碎屑)及其碎片之壓縮塊
棕櫚科(Cocos nucifera)椰子外殼及碎片之壓縮塊,園藝栽培介質(coir)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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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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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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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查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3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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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屑 (CoCo Dust) 2013-08-19
申報貨品:椰屑 (CoCo Dust)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所載,係椰纖下腳料,未經任何加工,用作增加土壤孔隙,促進排水通氣,參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404.90.40.00-3。
材質成分:100% 椰纖下腳料
功能用途:增加土壤孔隙,促進排水通氣,是種植界良好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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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花土有機質培養土/E-Coco Substrate ,Solid Powder 2010-07-26
申報貨品:易花土有機質培養土/E-Coco Substrate ,Solid Powder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資料說明,係將椰殼作腐熟程序之處理,但未進一步加工,作為播種及種植介質使用,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1404節(C)之詮釋及(99)高預字第068號稅則預核案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404.90.40.00-3。
材質成分:椰殼
功能用途:直接作為蔬菜、花卉、樹木等播種、種植介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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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花土介質/E-Coco Chunk 2010-03-30
申報貨品:易花土介質/E-Coco Chunk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資料說明,係由椰殼切割製成一定大小,但未進一步加工,作為播種、種植介質使用,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1404節(C)之詮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404.90.40.00-3。
材質成分:椰殼
功能用途:直接作為蔬菜、花卉、樹木等播種、種植介質使用。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斯里蘭卡 2,837.08 公噸 53.81%
- 越南 1,412.81 公噸 26.80%
- 印度 666.94 公噸 12.65%
- 印尼 209.56 公噸 3.97%
- 菲律賓 113.95 公噸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