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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9099001

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調製品

除麥芽精(19019011006/012005)、調製奶品(19019021~029)、冰淇淋基料(19019030003)及粉絲(19019040001)以外之第1901節調製品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3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4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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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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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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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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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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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3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Bonpano Krokant 25公斤/包 2018-04-24

    申報貨品:Bonpano Krokant 25公斤/包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Bonpano Krokant」,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25% Wheat gluten、25% Wheat flour、20% Dextrose、15% Anticaking agent E170、9% Emulsifier E472e及5% Bean flour等調製而成之麵包改良劑,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1節之詮釋及依據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1.90.99.00-1「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調製品」。

    材質成分:Wheat gluten 25%、Wheat flour 25%、Dextrose 20%、Anticaking agent E170(為碳酸鈣) 15%、Emulsifier E472e(為Diacetyl Tartaric Acid Esters of Mono-and Diglycerides) 9%、Bean flour 5%、Oil(vegetable) 2%、Flour treatment agent E300,E920<1%、enzyme(wheat)<1%

    功能用途:麵包改良劑

    發文文號 107AA0263

  • 五青萃綜合果蔬粉固體飲料 5g*20袋/盒 2017-09-21

    申報貨品:五青萃綜合果蔬粉固體飲料 5g*20袋/盒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五青萃綜合果蔬粉固體飲料」,依檢附之成分及加工製程說明,成分為蘋果粉、黃瓜粉、綠茶粉(萃取物)、芹菜粉、蛋白核小球藻粉(綠藻粉)、苦瓜粉及青椒粉,主要組成成分為植物性之食物粉,依HS註解對稅則第19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1.90.99.00-1「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調製品」。

    材質成分:蘋果粉 61%、黃瓜粉 15%、綠茶粉(萃取物) 10%、芹菜粉 5% 蛋白核小球藻粉(綠藻粉) 4%、苦瓜粉 3%、青椒粉 2%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 食用方法:取本品倒入杯中,加入150ml的冷水(<30度)攪拌均勻,沖泡後請儘快飲用 每日1-2次,每次1包

    發文文號 106AA0577

  • ORGANIC MACA GELATINIZED POWDER NATURIK 2017-09-04

    申報貨品:ORGANIC MACA GELATINIZED POWDER NATURIK

    分類理由:本案根據檢附之產品製造說明書,係將馬卡(學名:Lepidium meyenii)經清洗、殺菌、切塊、乾燥、研磨、擠壓、冷卻、再乾燥及再研磨而成,馬卡在通過擠壓機時,因壓力及溫度的組合導致蒸煮,澱粉因此膨脹而產生糊化。依據解釋準則一(第19章章註二)、六之規定及參據HS註解第19章總則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1.90.99.00-1。

    材質成分:FEMA NO. : NONE CAS NO. : NONE INGREDIENT : 100%WHOLE MACA ROOTS

    功能用途:食品香料材料

    發文文號 106CA0262

  • GRINDSTED B 7201-C 複配乳化增稠劑 2017-05-12

    申報貨品:GRINDSTED B 7201-C 複配乳化增稠劑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成分說明,係以生木薯澱粉(非修飾)50%為主成分,再添加單,雙甘油脂肪酸30%、黃原膠14%、刺槐豆膠3%、魔芋粉3%等原料混合而成之產品。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901.90.99.00-1「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調製品」。

    材質成分:單,雙甘油脂肪酸酯 Mono-di Glycerides 30% 黃原膠 Xanthan Gum 14% 刺槐豆膠 Locust Bean Gum 3% 魔芋粉 Konjack Powder 3% 生木薯澱粉(非修飾) Native Tapioca Starch 50%

    功能用途:有效提高麵糰的操作性和機械加工性能、能有效控制冰晶的形成,從根本上解決產品的凍裂現象、改善製品的凍融穩定性、降低脫水現象、使水餃煮後表皮光滑,不混湯,口感滑爽,柔和有咬勁

    發文文號 106AA0319

  • 日本產綠酵素 2016-11-16

    申報貨品:日本產綠酵素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申請人檢附資料,係原料經加工混合製成以大麥嫩葉及大豆為基料之粉末調製品,供沖泡飲用,參據HS註解稅則第1901節(Ⅱ)及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1901.90.99.00-1號。

    材質成分:100% 綠色蔬菜和綠色水果(水溶性食物纖維26%, 葡萄糖24%, 大麥嫩葉24% ,大豆粉末24% ,果物果汁混合粉末1% , 甘藍粉末0.2%, 蔬菜混合粉末0.2%, 植物發酵萃取粉末甜菜糖0.2% ,葡萄糖粉末0.2%,檸檬酸0.1% ,香料0.1 %)

    功能用途:休閒食品,約100cc水,牛奶,各種飲料沖泡或是加優酪乳裡1天1~2包

    發文文號 105BA0254

  • 日本產青汁 2016-11-16

    申報貨品:日本產青汁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申請人檢附資料,係原料經加工混合製成以大麥嫩葉為基料之粉末調製品,供沖泡飲用,參據HS註解稅則第1901節(Ⅱ)及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1901.90.99.00-1號。

    材質成分:100% 青汁(大麥嫩葉40%、糊精40%、甘藍10%及海藻糖10%)

    功能用途:休閒食品,以100cc水,牛奶,各種飲料沖泡或是加優酪乳裡1天1~2包

    發文文號 105BA0255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越南 7,062.30 公噸 42.64%
  2. 泰國 3,808.69 公噸 23.00%
  3. 日本 1,291.61 公噸 7.80%
  4. 印尼 1,000.72 公噸 6.04%
  5. 法國 881.42 公噸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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