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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0000005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醋(vinegar)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如米醋、蘋果醋、巴薩米克醋等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3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稽徵代號
T*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2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優鎂仕 U-MAX 礦物質強化醋酸溶液 (食用酢) 2016-08-04

    申報貨品:優鎂仕 U-MAX 礦物質強化醋酸溶液 (食用酢)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申請人檢附資料,主成分為以米為原料釀造之食用醋,經添礦物質之調味醋,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209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9.00.00.00-5「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材質成分:1.米、植物種子(枇杷、梅、杏)、枇杷葉、食用蛋殼粉 2.麴 3.澱粉(米粉) 4.蔗糖 5.漏蘆糖 6.食鹽

    功能用途:食物調理調味、礦物質營養補充/均衡營養

    發文文號 105AA0576

  • 加計呂麻 蔗糖醋 700毫升裝 2011-03-14

    申報貨品:加計呂麻 蔗糖醋 700毫升裝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商品說明書及製程,參據H.S中文註解第2209節(Ⅰ) 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209.00.00.00-5。

    材質成分:奄美大島加計呂麻島產蔗糖100%,天然發酵製成

    功能用途:食用醋,含有豐富礦物質,可稀釋作平時飲用品,補充不足之礦物質,也可添入料理作調味

    發文文號 100AA022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列管標記
T*
列管類別
(T/T*)飲料品
適用稅率
依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日本 2,443.86 公噸 49.19%
  2. 菲律賓 461.91 公噸 9.30%
  3. 美國 456.77 公噸 9.19%
  4. 西班牙 344.52 公噸 6.94%
  5. 南韓 296.56 公噸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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