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75000001
其他芳香烴混合物,依ISO 3405方法(相當於ASTM D86方法)蒸餾時,於250℃時所得蒸餾量以容積計達65%及以上(包括耗損)者
除苯、甲苯、二甲苯及萘以外的芳香烴混合物,250°C蒸餾量≥65%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T
- 列管類別
- (T/T*)油氣類
- 適用稅率
- 依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10 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南韓 37,974.19 公噸 66.83%
- 日本 11,536.22 公噸 20.30%
- 新加坡 6,580.01 公噸 11.58%
- 泰國 582.05 公噸 1.02%
- 比利時 81.72 公噸 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