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0010008 供提煉用,於20℃時比重在0.83以上,蒸餾至150℃時所含輕質分餾液在3%以上及其黏度於20℃時超過安氏黏度計2度者
石油原油(crude oil),供提煉用,比重>0.83(20°C),特定黏度規格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255 應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
- 能源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6 條 —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輔助說明:進口能源產品前,須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並遵行能源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未經許可而經營能源產品輸入業務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0-1 條 —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沙烏地阿拉伯 12,349,310.68 公噸 42.86%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5,035,138.71 公噸 17.48%
- 科威特 4,966,014.00 公噸 17.24%
- 阿曼 3,170,327.62 公噸 11.00%
- 卡達 1,695,730.00 公噸 5.89%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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