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2910001
氣態石油氣(煉油氣)
氣態石油氣(煉油氣),煉油過程產生之可燃氣體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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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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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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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能源管理法 第 6 條 第 20-1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能源產品前,須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並遵行能源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未經許可而經營能源產品輸入業務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0-1 條查看 能源管理法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T
- 列管類別
- (T/T*)油氣類
- 適用稅率
- 依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10 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