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61010004
已消毒外科手術用腸線、類似已消毒外科縫合材料(包括外科手術或牙科用已消毒且具被吸收性之紗線)和已消毒之外科傷口閉合用組織黏合劑
外科縫合線:手術縫合材料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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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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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藥機法)
部分
屬該法管制之醫藥品、醫療器材出口受管理。 (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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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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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第 62 條
適用條文 第 25 條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查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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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膠(商品名:瞬康),規格:0.5ml/支 2016-03-15
申報貨品:醫用膠(商品名:瞬康),規格:0.5ml/支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醫用膠」,依其檢附資料,由氰乙酸乙酯、異丁醇、甲醛等原料製成、用於術後切口皮膚表面邊緣之封閉,促進組織癒合、止血和抗感染,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6節之詮釋「……本項目亦包括如由丁基氰代丙烯酸酯及染料組成之組織黏合劑;使用後,本單體形成聚合物因此可用作人體內部或外部傷口閉合用材料以取代傳統之縫合材料……」,本案貨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006.10.10.00-4號。
材質成分:該產品由氰乙酸乙酯、異丁醇、甲醛等主要原料製成。
功能用途:該產品用於受術切口接近皮膚表面邊緣的封閉,包括微創介入手術穿刺口的封閉、完全清創後創口的封閉,促進組織癒合和止血,抗感染。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美國 32.66 公噸 38.67%
- 墨西哥 24.12 公噸 28.55%
- 多明尼加 9.91 公噸 11.74%
- 西班牙 4.96 公噸 5.88%
- 奧地利 4.92 公噸 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