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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000003

膠狀製品,設計用於人獸醫藥品,供作外科手術或體檢時身體局部潤滑劑,或供作身體與醫療器械間之偶合劑

潤滑膠:醫用超音波/檢查凝膠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804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二)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三)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四)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人用醫療器材、動物用藥品」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藥事法 第 39 條 第 82 條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人用藥品應依藥事法檢附許可文件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輸入者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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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第 62 條
    適用條文 第 25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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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2 條 第 33 條
    適用條文 第 12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可證之變更、展延、補發、換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作為核發及展延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基準;動物用…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動物用藥品(含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前,應將成分、性能、製法等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取得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動物用禁藥,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禁藥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33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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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3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科尼斯》水溶性潤滑液 "Konix"Lubricating Gel(Non-Sterile) 2011-01-24

    申報貨品:《科尼斯》水溶性潤滑液 "Konix"Lubricating Gel(Non-Sterile)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據所提供之資料所載,係由Carbomer 0.3-1%、TriEtanol Amin 0.3-1%、MonoPropylene Glycol 0.5-2%、BenzylAlcohol,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Methylisothiazolinone 0.05-0.15%及Deionized water混合而成,供作病患用潤滑劑,以方便診斷或治療器材進入的器材,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006.70.00.00-3。

    材質成分:Carbomer 0.3-1% Polymer、TriEtanol Amin 0.3-1% Gel Agent、MonoPropylene Glycol 0.5-2% Solvent、BenzylAlcohol,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Methylisothiazol

    功能用途:用途:病患用潤滑劑 功能:病患用潤滑劑是基於醫療需要,用來潤滑身体開口,以方便診斷或治療器材進入的器材

    發文文號 100AA0063

  • FujiJelly Lubricating Jelly 2008-07-03

    申報貨品:FujiJelly Lubricating Jelly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申請人檢附資料及97.6.27展貿字第9706008號函說明,係個人潤滑、量測肛溫或體檢潤滑使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006.70.00.00-3號。

    材質成分:FujiJelly Lubricating Jelly:Purified Water 79.59%、Chlorhexidine Gluconate 0.04%、Glucono Dalta Lactone 0.1%、Glycerine 17.75%、Hydroxyethyl Cellulose 2.3

    功能用途:人體潤滑個人保健用

    發文文號 097AA0415

  • FujiLife Aloe Lubricating Jelly 2008-07-03

    申報貨品:FujiLife Aloe Lubricating Jelly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申請人檢附資料及97.6.27展貿字第9706008號函說明,係個人潤滑、量測肛溫或體檢潤滑使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006.70.00.00-3號。

    材質成分:Aloe Lubricating Jelly:Purified Water(QS100%)、Glycerine(6.5%)、Hydroxyethyl Cellulose(2.5%)、Aloe Barbadensis Powder 1:200(0.1%)、Flavor(0.1%) Methylpar

    功能用途:個人潤滑、量測肛溫或體檢潤滑使用

    發文文號 097AA0416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35.66 公噸 38.69%
  2. 美國 25.60 公噸 27.77%
  3. 丹麥 10.03 公噸 10.88%
  4. 土耳其 9.31 公噸 10.10%
  5. 義大利 6.51 公噸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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