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64010008
牙科用粘固劑及填充物
牙科粘固劑:牙齒填充材料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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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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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藥機法)
部分
屬該法管制之醫藥品、醫療器材出口受管理。 (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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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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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第 62 條
適用條文 第 25 條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查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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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tta-percha point 型號規格見目錄 2017-08-08
申報貨品:Gutta-percha point 型號規格見目錄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成分及用途,係用於充填牙齒根管,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0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006.40.10.00-8號「牙科用粘固劑及填充物」。
材質成分:Gutta percha(馬來膠), Zinc Oxide(氧化鋅)
功能用途:馬來膠(Gutta percha)是由一些熱帶樹凝漿製成的器材,用來充填牙齒根管。將馬來膠加熱使其軟化後放入根管內,待其冷卻後會變硬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南韓 11.72 公噸 22.49%
- 德國 10.70 公噸 20.53%
- 美國 9.00 公噸 17.27%
- 日本 6.55 公噸 12.56%
- 義大利 3.35 公噸 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