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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81900000

其他真空吸塵器,內裝有電動機者

吸塵器:清潔地板灰塵的家電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4%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相關法律
    商品檢驗法 第 3 條 第 60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報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及進入市場;違反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輸入或進入市場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60 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 四、以詐偽方法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核銷。 … 看全文 ›

    查看 商品檢驗法 ›
稽徵代號
Z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中央吸塵主機 型號:S5 規格:詳如附件(一) 2011-06-07

    申報貨品:中央吸塵主機 型號:S5 規格:詳如附件(一)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型錄資料,係「中央吸塵系統」之主機,復據技術資料(Technical Data)所列,該貨吸塵範圍達3000平方英尺,內裝有一馬達,電流12.8 Amps max、120 Volts(折合1536W【12.8x120】),其袋子容量(Bag Capacity)6 gal(折合約43公升),屬內裝有電動機之真空吸塵器範疇,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508.19.00.00-0。

    功能用途:吸塵、除塵

    發文文號 100AA0427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110.54 公噸 73.67%
  2. 義大利 23.45 公噸 15.63%
  3. 羅馬尼亞 6.60 公噸 4.40%
  4. 德國 5.98 公噸 3.99%
  5. 美國 1.93 公噸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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