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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動物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相關法律條文 - 動物保護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5-1 條(第 25-1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5-2 條(第 25-2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第 2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