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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

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動物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內容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罰則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動物保護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5-1 條(第 25-1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5-2 條(第 25-2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