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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 25-2 條

動物保護法|第 25-2 條|動物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內容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罰則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動物保護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5-1 條(第 25-1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第 2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