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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

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動物保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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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物保護法-第 25-1 條(第 25-1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5-2 條(第 25-2 條)
  • 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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