목록으로 돌아가기

動物保護法 - Article 25-2

Animal Protection Act|第 25-2 條|動物保護|법|시행 중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최종 개정: 2021-05-19

내용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벌칙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관련 법규 조문 - Animal Protection Act

  • 動物保護法 - Article 12(第 12 條)
  • 動物保護法 - Article 27(第 27 條)
  • 動物保護法 - Article 25(第 25 條)
  • 動物保護法 - Article 25-1(第 25-1 條)
  • 動物保護法 - Article 26(第 26 條)
  • 動物保護法 - Article 27-1(第 2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