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2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令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