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9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 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