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1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及核發許可證、證明或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