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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4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4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內容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被檢舉對象屬公私場所,且經查證檢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罰則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被檢舉對象屬公私場所,且經查證檢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相關法律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8 條(第 88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9 條(第 89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0 條(第 90 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1 條(第 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