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8 條|環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衛生機關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