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0 條|環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污染土地關係人、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因第十七條至前條之管制,受有損害者,得向污染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